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辦事細則  總則 ( 95 年 10 月 16 日)
第4條
署長綜理署務,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;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; 其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業務或奉命辦理事項,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 理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