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9條
本總局為應業務需要,設偵防查緝隊及直屬船隊,得分組辦事。
偵防查緝隊置隊長一人,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警監;副隊長一人,職務
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;組主任三人,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;專員
二人,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警正;偵查員六十九人,職務列
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;技士三人,職務
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;技佐三人,職務列委任第四
職等至第五職等,其中一人,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;辦事員一人,職務
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。
直屬船隊置隊長一人,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警監;副隊長一人,職務列
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;分隊長十一人,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
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;技士二人,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
職等至第七職等;技佐二人,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,其中一人
,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;小隊長十七人,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
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或警佐或警正;隊員八十四人,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
第五職等或警佐,其中四十二人,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或警正;辦事員
二人,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