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 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11條
第五條至第十條所定列有官等、職等人員,除警察官外,其職務所適用之 職系,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,就有關職系選用之。

前項人員,得就官階相當且具航行或輪機相關專業證照之軍職人員及中華 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