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 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10條
本總局得視勤務需要,設十個甲種編制海巡隊,六個乙種編制海巡隊,二 至四個機動海巡隊,並得分組辦事。

甲種編制海巡隊置隊長十人,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 至警監;副隊長十人,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;組主任三十人,職務 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;科員六十人,分隊長一百一十人,職 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;技士二十 人,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;小隊長二百人,職 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或警佐或警正;技佐二十人 ,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,其中十人,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; 隊員一千二百五十人,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警佐,其中六百 二十五人,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或警正;辦事員十人,職務列委任第三 職等至第五職等;書記九人,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。

乙種編制海巡隊置隊長六人,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;副隊長六人, 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;組主任十二人,職務列薦任第八 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;科員十八人,分隊長三十人,職務均列委任第五 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;技士六人,職務列委任第 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;小隊長三十人,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 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或警佐或警正;隊員二百九十四人,職務列委 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警佐,其中一百四十七人,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 等或警正;辦事員六人,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;書記六人,職 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。

機動海巡隊置隊長二人至四人,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 正至警監;副隊長二人至四人,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;組主任六人 至十二人,視察二人至四人,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; 專員四人至八人,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警正;科員十人至二 十人,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;辦 事員八人至十六人,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。置艦長十六人至二 十人,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,其中八人至十人,職務得列簡任 第十職等;輪機長十六人至二十人,大副十六人至二十人,職務均列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;報務主任三人至七人,艦艇駕駛員四十八人至六十 人,艦艇機師四十八人至六十人,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;報 務員三人,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;技術助理員 五十二人至八十八人,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;技術生七十五人 至一百四十五人,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