性侵害案件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  ( 105 年 07 月 27 日)
第6條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第三條或第四條通報時,應於二 十四小時內,將所受理通報案件依下列方式進行分級:

一、第一級:有立即救援、就醫診療、驗傷、取得證據之緊急情形者。

二、第二級:前款以外情形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