性侵害案件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  ( 105 年 07 月 27 日)
第4條
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以外之人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,得以前條第 一項規定方式或其他方式通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