性侵害案件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  ( 105 年 07 月 27 日)
第13條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強化通報單位跨專業間之協調連繫,並針對 未盡通報責任之案件,協調權責單位進行調查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