性侵害案件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  ( 105 年 07 月 27 日)
第12條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結合司法、警政、衛生、教育、勞政、移民 、矯正、民政及其他相關機關,依轄內性侵害案件概況辦理性侵害案件通 報與處理之宣導、教育訓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