性侵害案件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  ( 105 年 07 月 27 日)
第11條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得就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提供適當之保護及協助 :

一、嫌疑人為兒童、少年或身心障礙者,在其偵查及審判階段,依個案情 況連結適當資源提供協助。

二、兩造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或第六十三條之一所定關係者,得代為 或協助聲請民事保護令。

三、被害人為外籍勞工者,得洽請該管勞工主管機關協助轉換雇主、庇護 安置、陪同通譯、法律諮詢及其他協助。

四、被害人需接受司法機關訊問或詰問時,得於開庭前協助其聲請在法庭 外為之,或利用聲音、影像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,將 被害人與被告或法官、軍事審判官隔離。

五、加害人為被害人之直系或旁系親屬,於其出監時,應依被害人的年齡 、身心障礙程度及意願,評估家庭保護功能,並追蹤其安全狀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