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  ( 101 年 07 月 04 日)
第9條
刑事局 DNA 資料庫之建立者及使用者對資料負有保密之義務,經授權後 方可登錄使用,非依本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,不得洩漏或交付他人。

前項建立者及使用者應定期接受教育訓練;未接受教育訓練者,不得授權 登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