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  ( 101 年 07 月 04 日)
第6條
刑事局應將 DNA 樣本儲存於安全之管制場所,並使用適當之方法或設施 ,以利儲存及管理。

刑事局應建立前項 DNA 樣本之儲存、調取與歸還及該管制場所出入紀錄 ,並限定僅專責人員得出入該場所,其他人員因業務上正當理由有出入該 場所之必要者,亦須有專責人員陪同。

前項之紀錄,應定期查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