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  ( 101 年 07 月 04 日)
第5條
刑事局應指派專責人員管理 DNA 樣本,維護 DNA 樣本安全。專責人員 負有保密之義務,除依第四條或第七條規定辦理銷毀外,非依本條例或其 他法律規定,不得交付他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