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  ( 101 年 07 月 04 日)
第4條
司法警察機關依本條例採樣之 DNA 樣本經刑事局鑑定比對後,所涉案件 尚未移送者,該 DNA 樣本得暫存於刑事局,俟所涉案件確定移送與否, 再行儲存或銷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