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  ( 101 年 07 月 04 日)
第2條
去氧核醣核酸(以下簡稱 DNA)樣本之鑑定應以刑事鑑識科學領域認可、 用於身分鑑定或親緣鑑定之 DNA 分析方法為之。

DNA 資料庫所建立之紀錄為下列 DNA 之非密碼區:

一、染色體之 DNA 短片段相連重複序列(Short tandem repeat ,簡稱 STR) 及性染色體之 DNA 特異片段。

二、粒線體 DNA 序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