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
( 101 年 07 月 04 日)
第14條
刑事局應於每年六月前將本條例執行情形公告之。
前項公告內容須包括下列事項:
一、新增及刪除建檔數。
二、建檔總數。
三、比中案件數。
四、型別出現頻率之引用依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