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  ( 101 年 07 月 04 日)
第14條
刑事局應於每年六月前將本條例執行情形公告之。

前項公告內容須包括下列事項:

一、新增及刪除建檔數。

二、建檔總數。

三、比中案件數。

四、型別出現頻率之引用依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