志願自費鑑定血緣關係收費標準 ( 98 年 12 月 21 日)
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。
鑑定項目如下:
一、以具多型性之人類染色體短相連重複序列(簡稱 DNA-STR)為主要項
目。
二、視必要性增加人類 Y 染色體短相連重複序列(簡稱 Y-STR)及粒線
體 DNA 等輔助鑑定系統。
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受理申請志願自費鑑定血緣關係,其收費數額如
下:
一、依前條第一款主要項目鑑定者,每一受驗人收費新臺幣七千元。
二、依前條第二款增加輔助鑑定系統鑑定者,每一受驗人每增加一項,加
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。
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