志願自費鑑定血緣關係收費標準  ( 98 年 12 月 21 日)
第1條
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鑑定項目如下:

一、以具多型性之人類染色體短相連重複序列(簡稱 DNA-STR)為主要項 目。

二、視必要性增加人類 Y 染色體短相連重複序列(簡稱 Y-STR)及粒線 體 DNA 等輔助鑑定系統。

第3條
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受理申請志願自費鑑定血緣關係,其收費數額如 下:

一、依前條第一款主要項目鑑定者,每一受驗人收費新臺幣七千元。

二、依前條第二款增加輔助鑑定系統鑑定者,每一受驗人每增加一項,加 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。

第4條
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