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 ( 106 年 07 月 04 日)
第8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記一大過: 一、執行公務有重大疏(缺)失。

二、違抗命令,或誣控侮辱、威脅長官。

三、違反品操紀律或言行失檢,影響警譽,情節重大。

四、處事不當,影響警譽,情節重大。

五、溢領各項津貼、補助費、加班費、獎金等,未受刑事處分,情節重大 。

六、遺失武器或執勤相關配備,情節重大。

七、執行特定警衛工作有重大疏忽,致生不良影響。

八、對地方重大治安事件疏於防範或處理失當,致生不良後果,有虧職守 。

九、違反交通法令規定,情節重大。

十、曠職繼續達二日。

十一、其他違反法令之事項,情節重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