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口販運防制法  罰則 ( 105 年 05 月 25 日)
第40條
中華民國船舶、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、營運人或船長、機長、其 他運輸工具駕駛人從事人口販運之運送行為者,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處該 中華民國船舶、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一定期間停駛,或廢止其有關證照 ,並得停止或廢止該船長、機長或駕駛人之職業證照或資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