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口販運防制法  罰則 ( 105 年 05 月 25 日)
第39條
法人之代表人、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、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,因執行 業務犯人口販運罪者,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人口販運罪所定罰金。

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,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,不在此 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