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口販運防制法  罰則 ( 105 年 05 月 25 日)
第38條
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者,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 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沒入該條所定物品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;其經命 限期改正,屆期不改正者,得按次處罰之。但被害人死亡,經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,認有報導必要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