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口販運防制法  罰則 ( 105 年 05 月 25 日)
第34條
意圖營利,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拘禁、監控、藥劑、詐術、催眠術或其 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,摘取他人器官者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 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意圖營利,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、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,摘取 他人器官者,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 下罰金。

意圖營利,招募、運送、交付、收受、藏匿、隱避、媒介、容留未滿十八 歲之人,摘取其器官者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 下罰金。

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