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口販運防制法  罰則 ( 105 年 05 月 25 日)
第32條
意圖營利,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拘禁、監控、藥劑、詐術、催眠術或其 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,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,處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意圖營利,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、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,使人 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