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口販運防制法  罰則 ( 105 年 05 月 25 日)
第31條
意圖營利,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、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,使人 從事性交易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 下罰金。
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