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  ( 97 年 08 月 01 日)
第9條
實施面談時,應由面談人員當場製作面談紀錄,並全程錄音;必要時,得 全程錄影。

面談紀錄,應記載下列事項:

一、受面談者姓名、國籍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明文件字號、國外住址及 來臺住(居)所。

二、對於受面談者之詢問及其陳述。

三、面談之年月日及處所。

面談紀錄應當場由面談人員或通譯人員朗讀,或交受面談者閱覽後,由受 面談者親自簽名。

面談紀錄、錄音及錄影資料,由入出國及移民署負責彙整,併同申請資料 、文書驗證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,製作專卷建檔保存及管理。於國( 境)外面談製作之面談紀錄,應製作二份,一份由面談機關(構)保存, 另一份併同錄音、錄影資料,附於申請書核轉入出國及移民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