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  ( 97 年 08 月 01 日)
第4條
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對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、大陸地區人民、香港或澳門居 民先予核發入國(境)許可;俟其入境時,至入出國及移民署設於機場、 港口之指定處所接受面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