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  ( 97 年 08 月 01 日)
第3條
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(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)得於受理申請當時與 申請人面談,或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依下列規定辦理:

一、申請人在海外地區者:至我駐外使領館、代表處、辦事處或其他外交 部授權機構接受面談。

二、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:至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機構 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在大陸地區分支機構接受面談。

三、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:至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 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接受面談。

四、申請人在臺灣地區者:至入出國及移民署指定處所接受面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