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  ( 97 年 08 月 01 日)
第2條
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、居留或定居之面談,應依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(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)及其相關規定辦 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