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  ( 97 年 08 月 01 日)
第10條
入出國及移民署對申請人接受面談之說詞認有瑕疵,有再查證之必要者, 應通知二度面談。

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、大陸地區人民、香港或澳門居民依第四條規定接受 面談後,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案件複雜,無法為即時之認定者,得同意其經 查驗後先行入境,並以書面通知其於一個月內,至指定處所接受二度面談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