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 ( 104 年 08 月 21 日)
第6條
移民署受理申請案件後,應於二個月內完成審查。必要時,得延長一次, 並以一個月為限。

前項審查結果,應以副本通知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設立許可之主管 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