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 ( 104 年 08 月 21 日)
第4條
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(境)婚姻媒合,應檢附下列文件一 式三份,向內政部移民署(以下簡稱移民署)提出申請:

一、申請書。

二、服務計畫:

(一)服務項目及流程。

(二)收入來源及支出預算。

(三)收費項目及金額。

(四)服務地點。

(五)工作人員名冊及薪資。

(六)預定與受媒合當事人簽訂之書面契約。

(七)其他與推動跨國(境)婚姻媒合服務有關之內容。

三、法人登記證明文件、董(理)事、監事名冊等影本。財團法人並應檢 附載明從事跨國(境)婚姻媒合之捐助章程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其從事跨國(境)婚姻媒合服務之核准函影本;非營利社團法人並應 檢附章程及主管機關同意變更章程之核備函影本。

移民署得視需要,要求申請人繳交前項第三款文件之正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