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 ( 104 年 08 月 21 日)
第22條
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(境)婚姻媒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 移民署應廢止其許可,並註銷許可證:

一、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,租借或轉讓許可證予他人。

二、違反第十五條規定,以其他形式設立分支機構從事跨國(境)婚姻媒 合。

三、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受罰鍰處分二次以上。

四、違反本法第六十條規定,對受媒合雙方當事人所提供之個人資料未善 盡查證及保密義務、未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或未完整及對等提供資料予 對方,受罰鍰二次以上。

五、協助受媒合當事人填寫或繳交不實資料。

六、將部分或全部服務規模,交付或委託他人營運。

七、經許可從事跨國(境)婚姻媒合,連續二年內無實際媒合件數。

八、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經立案許可設立之主管機關解散。

九、妨礙公共利益之行為,情節重大。

十、評鑑成績為丁等,經通知限期改善,次年評鑑仍為丁等。

十一、評鑑成績連續二年為丙等,經通知限期改善,第三年評鑑仍為丙等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