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 ( 104 年 08 月 21 日)
第20條
經許可從事跨國(境)婚姻媒合之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得於經許可 之服務地點設立招牌或看板;其招牌或看板內容為揭露團體全名及許可證 號等資訊,不得有任何招攬或引誘商業交易之文字或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