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 ( 104 年 08 月 21 日)
第2條
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申請從事跨國(境)婚姻媒合,其捐助章程或 章程所載之宗旨或工作項目應具備辦理跨國(境)婚姻媒合服務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