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 ( 104 年 08 月 21 日)
第17條
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受託辦理跨國(境)婚姻媒合服務時,應與受 媒合當事人簽訂書面契約。

前項書面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,並以受媒合當事人居住國之官方語言及中 文雙語作成:

一、服務項目。

二、收費項目及金額。

三、收費及退費方式。

四、違約之損害賠償事宜。

五、其他經移民署規定之事項。

書面契約未載明之費用,無請求權,並不得於契約訂定後,另立名目,增 加額外費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