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 ( 104 年 08 月 21 日)
第15條
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(境)婚姻媒合除經許可之服務地點 外,不得以其他形式設立分支機構從事跨國(境)婚姻媒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