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 ( 104 年 08 月 21 日)
第12條
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(境)婚姻媒合,應於每年一月三十 一日前,將前一年婚姻媒合業務狀況,報請移民署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