擬任警察官人員查核辦法  ( 98 年 11 月 10 日)
第2條
本辦法所稱擬任警察官人員,指應公務人員考試法所舉行之高等考試、普 通考試、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警察人員考試及格,並具中央警察大學、 中央警官學校、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或臺灣警察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,擬予 任用之人員。

中央警察大學、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應屆畢業生應同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 察人員考試榜示錄取者,免予查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