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  ( 107 年 04 月 11 日)
第7條
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,應依勤務分配表編配時間,於日間為之。但與受訪 查者另有約定訪查時間者,不在此限。

前項訪查時間,應避免干擾受訪查者生活及事業之正常作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