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  ( 107 年 04 月 11 日)
第1條
本辦法依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警察勤務區(以下簡稱警勤區)員警依本辦法規定執行訪查。但治安顧慮 人口之查訪,依治安顧慮人口查訪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警勤區訪查之目的為達成犯罪預防、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。

第3條
警勤區員警訪查時,得實施下列事項:

一、犯罪預防:從事犯罪預防宣導,指導社區治安,並鼓勵社區居民參與 ,共同預防犯罪。

二、為民服務:發現、諮詢及妥適處理社區居民治安需求,並依其他法規 執行有關行政協助事項。

三、社會治安調查:透過與社區居民、組織、團體或相關機關(構)之聯 繫及互動,諮詢社區治安相關問題及建議事項。

第4條
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,應遵守下列事項:

一、尊重當事人權益,並以誠實信用方法為之。

二、不得逾越訪查目的之必要範圍,並應與訪查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。

三、嚴守行政中立,依法公正執行職務,並保持政治中立。

四、非有正當理由,不得為差別待遇。

第5條
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,應著制服或出示警察服務證表明身分,並告知訪查 目的。

警勤區員警未依前項規定執行訪查時,受訪查者得拒絕之。

第6條
訪查應就警勤區內之住所、居所、事業處所、營業場所、共同生活戶、共 同事業戶及其他有關之處所實施之。

執行警勤區訪查時,應經受訪查之住居人、代表人、事業負責人或可為事 業代表之人同意並引導,始得進入其適當處所。

第7條
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,應依勤務分配表編配時間,於日間為之。但與受訪 查者另有約定訪查時間者,不在此限。

前項訪查時間,應避免干擾受訪查者生活及事業之正常作息。

第8條
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,以實地個別訪查為原則;必要時,得以聯合訪查或 座談會方式實施。

警勤區訪查,以座談會方式實施者,應將訪查時間及地點,於訪查日三日 前,以書面通知受訪查者。

第9條
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,得以下列方法與社區居民聯繫及諮詢:

一、運用社群網路、電子、平面媒體或表單等刊登治安簡訊,載明犯罪預 防措施、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需求事項,並提供有關維護社區 治安之聯繫、諮詢服務、反映及回復管道。

二、遞送警勤區員警聯繫卡片,載明與警察聯繫方法。

三、警勤區員警為指導家戶及社區治安,得提供治安評估服務,協力維護 社區治安。

第10條
警勤區員警執行訪查得建立資料檔案,記錄受訪查者之姓名、住居所、職 業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聯絡方式與其他為達成犯罪預防、為民服務及 社會治安調查之必要事項。

前項資料檔案之蒐集、處理及利用,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。

警勤區員警於訪查所建立之資料檔案,應依相關規定保密。

第11條
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