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辦法  ( 96 年 12 月 13 日)
第12條
警勤區員警實施家戶訪查,應依勤務分配表於日間為之。但與訪查對象約 定者,不在此限。

前項訪查時間,應避免干擾受訪家戶生活及事業之正當作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