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戒具武器之種類規格及使用辦法  ( 97 年 08 月 01 日)
第2條
本法第七十二條所稱戒具,指手銬、腳鐐、聯鎖、捕繩及防暴網;所稱武 器,指棍、刀、槍、瓦斯武器及電氣武器。

前項所定戒具及武器之種類及規格如附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