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 ( 92 年 11 月 17 日)
第6條
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期間不得逾一年。認有繼續蒐集必要時,得於 期間屆滿前依第二條第一項程序報准延長之。但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年,以 一次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