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 ( 92 年 11 月 17 日)
第4條
遴選第三人經核准後,除最近二年內曾任第三人者外,應實施下列訓練:

一、蒐集資料之方法及技巧。

二、保密作為。

三、狀況之處置。

四、相關法律程序及法律責任。

五、本法規定及其他注意事項。

前項訓練由專責人個別指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