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  ( 101 年 10 月 19 日)
第7條
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將指紋檔案備份,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利用。

其他公務機關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法令,請求入出國及移民 署提供指紋資料者,應以書面敘明理由、所需資料類別、內容及使用目的 。但情形急迫者,得以電信傳真方式為之,並於事後補送書面正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