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  ( 101 年 10 月 19 日)
第5條
按捺單位應利用資訊科技設施或其他方式,將指紋資料建檔儲存,並透過 網路連線,將檔案傳輸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(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 署)指紋資料庫集中管理。

指紋檔案之傳輸、儲存及查詢過程,應遵守資訊安全相關規範,確保指紋 資料庫安全,防範不法入侵及資料外洩。

指紋檔案及資料庫,應由專責人員管理及維護,並永久保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