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 總則 ( 105 年 03 月 18 日)
第8條
居留、永久居留或定居之數額,按月平均分配,並依申請審查合格順序編 號,依序核配,有不予許可情形者,依次遞補之。

當月未用數額得於次月分配,次月數額不得預行分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