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 總則 ( 105 年 03 月 18 日)
第7條
申請居留、變更居留原因、永久居留或定居案件,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, 應於移民署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。申請資料需至國外申請 或國外申請案件,其補正期間為三個月。

未於前項規定時間內補正者,駁回其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