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 總則 ( 105 年 03 月 18 日)
第6條
已入國者,得以書面委託他人或移民業務機構代辦申請居留、變更居留原 因、永久居留或定居事項。

前項申請案件,由法定代理人辦理者,免檢附書面委託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