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 附則 ( 105 年 03 月 18 日)
第41條
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係在國外製作者,應經駐外館處驗證;其在國內由外 國駐華使領館或其授權代表機構製作者,應經外交部複驗。

前項文件為外文者,移民署得要求申請人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 人認證之中文譯本;申請人未檢附,經通知限期補正,屆期未補正者,不 予受理。

第一項文件為警察紀錄證明書者,得由核發國之駐華使領館或其授權代表 機構驗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