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 附則 ( 105 年 03 月 18 日)
第38條
依本法或本細則規定發給之入國許可證件污損或遺失者,應備具下列文件 ,重新申請換發或補發,原證件作廢:

一、入國許可申請書。

二、污損之證件或遺失證件之具結書。